2022年12月份70城中 近八成新房售价环比下降******
本报记者 孟 珂
1月1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去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下降城市个数有所增加,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持平或下降,一线城市同比上涨、二三线城市同比下降。
从环比看,去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城市有55个,比11月份增加4个;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城市有63个,比11月份增加1个。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价下跌城市增加,当下楼市供给需求两端表现仍然偏弱。“三支箭”落地需要推进,特别是商品房销售还较为低迷,开发商资金链依旧紧张,降价促销是房企不得不为的选择。
具体来看,去年1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由11月份下降0.2%转为持平。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5%,降幅比11月份扩大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新房价格分别环比上涨0.2%、0.4%,广州、深圳新房价格分别环比下降0.4%、0.3%;二手房方面,北上广深价格均环比下降,降幅分别为0.4%、0.5%、0.6%、0.5%。
此外,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比11月份扩大0.1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4%,降幅与11月份相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3%,降幅与11月份相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4%,降幅比11月份收窄0.1个百分点。
从同比看,去年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城市有53个,比11月份增加2个;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城市有64个,个数与11月份相同。
去年12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2.5%,涨幅与11月份相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0.6%,涨幅比11月份回落0.6个百分点。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1%,降幅比11月份收窄0.1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下降3.2%,降幅与11月份相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9%和4.8%,降幅均与11月份相同。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去年标杆房企销售萎缩,土地市场流标持续,购房者信心不足,整体楼市持续低迷。
值得关注的是,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决定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据中指研究院监测显示,截至1月11日,年内已有22个省市发布22条楼市宽松政策,主要涉及优化限购政策、降低首付比例、提高公积金额度、发放购房补贴、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
例如:1月5日,据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22条措施》中提到,2023年首次购买本市辖区范围内,面积130平方米(含)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金额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1月9日,东莞市住建局更新“莞e认购”小程序中的温馨提示内容,并对“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对首次购买住房且无房无贷的居民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利率下限为LPR-20BP(即4.1%)。
展望后市,李宇嘉表示,近期政策全面发力,刚需不断释放,楼市预期向好。预计2023年二季度热点城市交易量将逐步企稳并缓慢回升,有望在下半年带动都市圈周围城市好转。(证券日报)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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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